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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控程序--危险品的分类及运输限制
业务概要:
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英安航空),前身是空军专机34师服务保障单位。1995年至2005年间,独家开辟了北京至丽江、版纳和广州至丽江等航线(军航波音737)。总飞行时间三十三万零一百二十四小时(330,124小时),旅客运输总量一百五十三万五千三百零八人次(1,535,308人次)。
关键词:
医疗救助
应急救援
空中游览
航空摄影
业务描述
第四章 危险品的分类及运输限制
4.1 分类
第一类:爆炸物
第二类: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
第三类:易燃液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
第七类:放射性物质
第八类:腐蚀性物质
第九类:其他杂项危险品
说明
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开展的CCAR135部短途运输业务,不从事危险品运输,无行李托运。
4.2 运输限制
4.2.1禁止携带
除符合本章4.2.2的规定外,旅客和机组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应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
1. 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行李,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
2. 含有刺激性物质或使人丧失能力的物质的物品,如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3. 含有爆炸品、压缩气体、锂电池等危险品的电机武器,如泰瑟枪等;
4. 可能存在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如废弃锂电池、生产厂家召回的锂电池、破损或鼓包的锂电池等;
5. 医用氧气瓶及含有液态氧的个人医疗氧气装置;
各类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点火器、打火机燃料和打火机充气筒等。
4.2.2允许携带
A、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仅允许机组和旅客携带手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且应满足ICAO TI允许旅客和机组在行李中携带的危险品名称(见附件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危险品可作为或放在手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中。这些规定的条件(详见附件一中的表A.1)包括:
a)获得经营人的批准;
b)通知机长;
c)行李类型的限制;
d)数量或重量的限制;
e)包装要求;
f)标记和标签要求;
g)装载要求等。
B、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运输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经营人的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限制或禁止携带的,见附件三表A.1的“限制规定”栏。